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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专修学院新章程公示

1970-01-01 08:33:44 浏览:47



武汉交通专修学院根据湖北省教育厅要求,高度重视学校章程的研究修订工作, 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由理事长任组长,支部书记任副组长,及理事会其他成员组成的章程修订小组,并吸纳各教职工、学生代表进行了章程修订工作。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完成了章程修订,20243月21日,提请理事会进行了审议,全票通过了《学校章程》。现将修订后的新征程公示如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武汉交通专修学院;学院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银潭路2

第三条 学院性质: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立德树人,本单位设立的目的是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审批登记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教育厅。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六条 学院的办学范围:

(一)办学层次:高等教育

(二)办学范围:高等教育自考助学

(三)办学形式:全日制、业余制自考助学

第三章 办学方向

第七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 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章 学院功能与发展规划

第八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要求,区别不同专业特点,根据主考学校专业要求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九条 学院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地方政府、事业单位、行(企)业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努力服务社会。

第十条 学院对在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思想政治工作和学院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院属单位、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对违章违纪的教职工和学生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学院主动适应湖北省产业调整和升级需要,结合办学条件,合理确定每年招生人数。

第五章 组织机构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二条 学院理事会是本学院的决策机构,其成员一般由举办者(委派代表)、党组织负责人、院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其职权是:

(一)任命和解聘院长

(二)制定、修改学院章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教育活动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理事会成员改选和罢免

(六)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对以上某种方案的执行,过半数为有效,缺席视为弃权。修改章程应当报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学院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

理事会成员任期届满由理事长推荐候选人员名单,同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开选举下届理事会成员。学院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理事成员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院理事会由五人及以上组成,设理事长一人,负责监管理事会正常运转。理事长、理事名单报管理机关备案。

一.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对某种方案的执行。

二.理事会所讨论事项应经过半数以上理事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三.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或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四.理事长对重大事项有一否决权。

第十四条 学院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其权职是: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配合理事会进行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

(四)组织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院长提出,报理事会批准

(七)学院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五条 学院院长的产生和罢免程序是:

由举办者发起组建成立学院理事会,理事会成员议定院长人选(或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任书后授予院长权利和义务。当学院理事会成员在院长日常工作管理、发展规划以及财务预算方面出现较大失误时,可以召开理事会,由院长答辩后,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解聘或继续聘用。

第十六条 学院的院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开展工作

(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等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有丰富的管理与教学经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 专业设置

第十七条 学院主动适应湖北省产业调整和升级需要,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建立专业规划、设置和调整优化的动态机制。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湖北省教育厅关于专业设置标准,结合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求和学院现有条件,主要开设行政管理、工程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工商管理等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类专业。

第十九条 学院发挥行(企)业和主考院校专业教学指导的作用,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三对接;制定科学的《人才培养方案》,确保毕业生必备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第七章 党的建设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 学院建立中国共产党武汉交通专修学院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共武汉交通专修学院支部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关系隶属中共武昌区教育局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武汉交通专修学院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 武汉交通专修学院党支部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武汉交通专修学院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中共武昌区教育局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在学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 党组织班子与学校

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

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支部委员会参与讨论研究,经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支部委员会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支部委员会与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支部委员会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支部委员会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 支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六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学院支部委员会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七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支部委员会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党建工作保障 健全学院支部委员工作部门,设立党群工作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八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院按照民办高校党建有关要求,建立支部委员会和各级党组织。院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学院各级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建立共青团委员会,在学院支部委员会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在条件允许时建立工会组织,在院支部委员会和上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团结凝聚教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健康发展。

第九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教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确定。

第三十四条 学院的教职工依法享有如下权利: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指导学生学习,评定学生学业成绩;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履行如下义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七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院建立培训制度,对教师和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入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院每学期对教师和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级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条 学院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法依规对学生实施管理,切实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如下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学生社团活动;按相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课程,学业及操行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院、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生依法履行如下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完成教学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关励或者处分。学院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学生会组织,积极支持学生会开展有益于身心康、有益于创造良好学习围、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学生会接受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

第十一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的中心工作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注重学生的创业、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

第五十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强化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教育,满足学生成长需要,促进学生成人成才。

第五十一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严格按照主考院校要求、经审查备案后公布。

第五十二条 学院不断建立与完善教学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和办学水平的检查评估。

第十二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校长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有犯罪记录的

()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包括资金和实物)

(一)原出资人 刘莹 注入原始资金以及相应的辅助教学设施开展助学,学院开办资金105万元举办者按照投资承诺书履行出资义务。

(二)学院正常开展招生教学助学工作所获得的收益

第五十五条 学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除预留下一年度发展经费外,须缴纳国家相关税费,剩余部分用于学校长期发展规划。

第五十六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院长(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学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自挪用本学院的资产。

第十四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六十条 学院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经武汉交通专修学院理事会全体理事成员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院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三条 学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五章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武汉交通专修学院理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于30日内上报登记管理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武汉交通专修学院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于2024321日由武汉交通专修学院理事会会议集体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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